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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師範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壹、渭南師範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籍管理指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在校期間的學籍、成績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校所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籍的在校本、專科學生。

第四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條 學生應當誌存高遠,堅定信念;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勤奮學習,自強不息;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嚴於律己;明理修身,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熱愛生活,強健體魄。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如下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即選課、上課、考試、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與答辯、講座以及其他課外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各專業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壹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凡我校按國家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須知》中要求的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應於開學報到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壹周;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者,經學生本人於開學報到前申請,學校可保留入學資格兩周時間;其他超過規定報到時間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壹經查實,學校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提請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予以追究。

第十條 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報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壹年,並回原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取得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並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壹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返校,並持學生證到就讀專業所在學院和學校有關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申請辦理暫緩註冊手續。未請假且逾期不報到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凡所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各種教育環節),學生均須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冊,由課程所在學院將成績登錄上網,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三條 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形式。成績合格,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四條 成績評定壹律采用百分制,每門課程總評成績按平時考核成績占20%,期末考核成績占80%計算。因課程要求需調整比例者,經課程所在學院審定,同時報教務處備案。大學體育課的成績根據平時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教學計劃規定課程考核不及格,應當提出補考或重修申請。對於重修者,經所在學院研究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協調安排重修課程;選修課程不及格者,學生可重修,或經所在學院、教務處同意後,研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後,計入相應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在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確因有病不能參加考試,須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證明,由學校醫院院長簽字蓋章,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備案後,可以辦理緩考手續,放假期滿開學後,由教務處安排壹次考試。

第十七條 凡未取得考試資格者、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缺考者,該門課程必須重修。

第十八條 凡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總學分1/4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考試違規處理:

(壹)考試違紀者,由學生所在學院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同時上報學校教務處研究處理。

(二)考試作弊者,壹經發現,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同時給予留校察看壹年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開除學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機會。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及其他方式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涉及校外人員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在考試或考查前,必須取得考試(考查)資格。考試資格由學生所在學院審查,報教務處備案。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取得考試資格:

(壹)累計缺課(含病事假)超過該門課程壹學期總學時1/3者;

(二)平時考核不及格或無平時成績者;

(三)壹學期該門課程曠課累計6學時以上者。

第二十壹條 任課教師要在學生成績冊上認真記載平時成績、考試考查成績,成績不得塗改。專業課(含專業基礎課)考試成績冊壹式兩份,由登分教師簽名後,按規定手續由各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審核簽字,加蓋所在學院公章後,壹份送學生所在學院辦公室,另壹份連同試卷分析壹並送教務處。

第二十二條 學生成績由代課教師所在學院負責,在每學期放假前後完成學籍管理系統登錄工作。成績登錄後,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確因特殊原因需改動者,任課教師須寫出書面證明,經所在學院院長審核簽字,教務處審批同意後,由教務處教務科工作人員根據卷面實際成績在教務管理系統上進行改動。

第二十三條 公***體育課為必修課程,學生必須達到成績合格,拿到相應的學分。學生公***體育課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對因殘疾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研究批準後,由教育與公***管理學院安排上“體育保健課”。任課教師根據其上課情況考核評定其公***體育課成績。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壹般應當在被錄取院校完成學業。如患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轉出學院和轉入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學校研究批準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入其他院校者,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轉學:

(壹)入學未滿壹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壹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壹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高職(專科)在校年限不超過5年,本科在校年限不超過6年。

第三十壹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予休學:

(壹)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學期總學時三分之壹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壹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壹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壹般以壹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壹年。連續兩年病休者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學校規定報銷。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復學應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壹)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三)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應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到教務處領取《 渭南師範學院 學生學籍變動表》,按要求逐項辦理休學手續;未辦理休學手續的學生,所缺課時按曠課論處。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壹年。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應予退學:

(壹)每學期取得學分低於該學期應得學分三分之壹者;

(二)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壹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壹者;

(四)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七)開學壹周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三十九條 退學學生,由所在學院依據學籍管理規定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後由學校審批。

第四十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學籍管理細則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後由學校審批。

(壹)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二)經診斷為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不低於壹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或退學證明。

第四十壹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決定書,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簽收,決定書應包括作出退學處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申訴期限。無法直接送達的,學校可視具體情況以快遞或掛號信件的方式按照學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郵寄;仍無法送達的,學校可采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三日,即視為送達。對於已按本規定送達決定書的相關材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存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節 考勤與紀律

第四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或節假日收假後,正式上課的第壹天上午,各學院要檢查學生到校上課情況,並向教務處書面上報各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請假曠課人數及請假曠課學生名單。

第四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學生請假,必須按以下審批手續辦理:事假:學生壹般不得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假者,必須事先陳述理由,並親自辦理請事假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離校。請假超過兩天者,應附必要的證明。病假:學生請病假須有醫院診斷證明,若當天不能請假時,必須在三天之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病、事假壹天內者經班長同意,由輔導員批準;請假壹天以上者,由學生所在學院進行審批。請假手續辦完後,請假條交所在學院辦公室存查。銷假與續假:學生假滿後,必須按時上課,並及時向批假部門銷假。逾期不辦理銷假手續者,以曠課論處。如不能按時到校上課需續假者,必須申述理由,並附證明,續假辦法與請假相同。

第四十六條 各班班長或學習幹事負責考勤工作,按規定認真填寫《 渭南師範學院 教學日誌》,每周周末匯總壹次學生遲到、早退和缺課情況,在本班公布,經輔導員審閱後,在下周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學院辦公室。各學院辦公室負責學生考勤的同誌,應及時了解學生的缺勤情況,準確地做出記錄,及時向所在學院院長匯報學生考勤情況,對無故曠課的學生,要及時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曠課(包括無故遲到、早退)的學生,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壹學期曠課累計10學時(曠課壹天按實際上課數計算)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10學時以上,30學時以下者,應根據本人認識態度,分別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超過3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遲到、早退兩次按壹課時計。

第四十八條 學生剽竊、抄襲他人成果,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的開除學籍,由學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決定書,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簽收,決定書應包括作出開除學籍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申訴期限。無法直接送達的,學校可視具體情況以快遞或掛號信件的方式按照學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郵寄;仍無法送達的,學校可采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三日,即視為送達。對於已按本規定送達決定書的相關材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存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條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者,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壹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在結業壹年後,可在學校規定時間進行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報省教育廳審核後換發畢業證;換發的畢業證,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成績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請補考者,以後不再補辦。學生最後壹學年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學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

(壹)最後壹學年第壹學期期末考試曠考、作弊或有考試不及格課程(未達到降、留級門數),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二)最後壹學期畢業考試不及格(未達到留級門數)者。

(三)畢業班學生歷年有不及格課程或因曠考作弊等以零分計的課程(未達到降、留級門數),可在最後壹學期參加畢業清考,畢業清考時曠考、作弊或清考後仍不及格者。

(四)最後壹學期畢業考試曠考、作弊者。

第五十三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相應學士學位,並頒發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滿壹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對其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學校發給其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有權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未授予相應學歷證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將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通知書包括不授予學歷證書的決定、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將相關依據材料存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十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若與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沖突,以國家和主管部門的為準。

第六十壹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渭南師範學院所有專業壹覽表

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

漢語言文學 、歷史學 、廣播電視學 、新聞學 、人文教育 、漢語國際教育 、戲劇影視文學

傳媒工程學院

教育技術學 、廣播電視編導 、動畫 、廣告學 、數字媒體藝術 、產品設計 、數字媒體技術

外國語學院

英語 、朝鮮語 、日語

教育與公***管理學院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學 、心理學 、學前教育 、社會工作

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

數學與應用數學 、信息與計算科學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網絡工程 、軟件工程 、統計學

物理與電氣工程學院

物理學 、科學教育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經濟與管理學院

經濟學 、市場營銷 、會計學 、財務管理 、公***事業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 、電子商務 、物流管理 、旅遊管理 、經濟統計學

美術設計學院

美術學 、視覺傳達設計 、戲劇影視美術設計 、環境設計 、服裝與服飾設計

音樂舞蹈學院

音樂學 、音樂表演 、舞蹈學 、舞蹈表演

體育學院

體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