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4)夫妻雙方當場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可加蓋“本文件與存檔文件壹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XX、XX”長方形印章。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請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