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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書寫要求規範

司法鑒定書寫要求規範:

1、標題: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和委托鑒定事項;

2、編號:寫明司法鑒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

3、基本情況:寫明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鑒定日期、鑒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鑒定人等內容。鑒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托人提供的與委托鑒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鑒定資料的簡要情況,並註明鑒定材料的出處;

4、檢案摘要:寫明委托鑒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5、檢驗過程:寫明鑒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鑒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內容;

6、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後得出的客觀結果;

7、分析說明:寫明根據鑒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鑒定意見的分析、鑒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註明出處;

8、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9、落款: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並註明文書制作日期等;

10、附註:對司法鑒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註中作出說明。

模板如下:

標題(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小2號黑體,居中排列)

編號××司法鑒定中心[200×]×鑒字第×號

壹、基本情況(3號黑體)

委托人:××××(二級標題:4號黑體,段首空2字)

(文內4號仿宋體,兩端對齊,段首空2字,行間距壹般為1.5倍。日期、數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序號采用阿拉伯數字“1.”等順序排列。下同)

委托鑒定事項:

受理日期:

鑒定材料:

鑒定日期:

鑒定地點:

在場人員:

被鑒定人:

二、檢案摘要

三、檢驗過程

四、分析說明

***頁第頁

五、鑒定意見

六、落款

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證號:

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證號: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二×年×月×日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