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十二條相關規定:
第十壹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根據十二條壹半以上業主簽字是通過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形成了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可以根據十壹條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可以由業主自發要求成立業委會。由三名以上的業主做為發起人,征集20%的業主簽名要求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