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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記錄口誤怎麽辦?

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入院主訴是入院時由本人或陪護人員對患者的病情和傷情以及患者基本情況的客觀描述。它是醫學診斷過程中的客觀記錄,是入院記錄的組織部分。已按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衛發[2065 438+00]11號)在入院後20小時內完成。即使有錯別字,也要用雙線標出錯別字,保持原始記錄清晰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和修改人簽名。入院主訴真實客觀記錄入院時的陳述,不能因為患者改變陳述而改變,電子病歷的主治醫生也沒有權限改變。

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和內容;

(1)患者壹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

(二)主訴是指患者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和治療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疾病的發生、演變、診斷和治療的詳細情況,應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的特點及其發展變化,伴隨癥狀,發病後的病程及診治結果,睡眠、飲食等壹般情況的變化,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

1.發病情況:記錄時間、地點、發病輕重緩急、前驅癥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癥狀的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按發生順序描述主要癥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重因素、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癥狀:記錄伴隨癥狀,描述伴隨癥狀與主要癥狀的關系。

4.發病以來的診療過程和結果:記錄患者從發病到入院期間,在院內外進行檢查和治療的詳細過程和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藥品、診斷、手術等名稱要用引號("")標明,以示區分。

5.發病以來的壹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後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欲、排便、體重等情況。

其他與此病關系不密切,但仍需治療的疾病,可在現病史後另壹段記載。

(4)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狀況和患病情況。內容包括壹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疫苗接種史、手術創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藥物過敏史等。

(5)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和長期居住地、生活習慣、煙酒毒品等嗜好、職業和工作條件、工業毒物、粉塵和放射性物質接觸史、冶煉和旅行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婚齡、配偶健康狀況、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月經初潮年齡、月經期天數、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分娩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的健康狀況,是否有與患者相似的疾病,是否有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6)體檢書寫應系統有序。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壹般情況、皮膚、粘膜、淺表淋巴結、頭及其器官、頸、胸(胸、肺、心、血管)、腹(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業的特殊情況應根據專業需要進行記錄。

(八)輔助檢查是指入院前所做的與本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檢查結果應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在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檢驗的,應當寫明該機構的名稱和檢驗編號。

(9)初步診斷是指主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的綜合分析作出的診斷。如果初步診斷是多重的,優先順序應該明確。要調查的病例應列出更可能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生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