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樓契, 買賣合約及臨時合約是甚麽?

樓契, 買賣合約及臨時合約是甚麽?

1. 業 主 與 買 家 權 益

1.

分析臨時買賣合約條文

1.1 臨時買賣合約的法律約束力源自四個基本原素,缺壹不可:

要約(Offer)

受約(Acceptance)

代價 / 約因(Consideration)

受法律約束的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1.2 臨時買賣合約是壹份三方面的合約,牽涉:

賣方

買方

物業代理

1.3 臨時買賣合約日期

與成交日不得少於壹個月

用以計算印花稅期限

如成交時限短,須將臨時買賣登記於土地註冊處以取得優先權

如於臨時買賣合約上漏填日期,可根據實際簽妥日期補填。合約日期不可以事後追溯Date Back,以免日後壹方想悔約時以此作爭拗。如代理與買家於昨天訂立壹份臨時買賣合約,但業主今天才落實簽署,代理有需要將合約日期改為今天

1.4 買賣雙方資料須紀錄於臨時買賣合約上:

姓名

地址

身證號碼

買賣雙方資料用作厘印及訴訟

買賣雙方資料如通訊地址等,必須填寫,不可遺漏。有個案顯示,有買家與業主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不知所蹤,業主擬追究買家悔約但無法送遞法律文件,最後業主追究代理疏忽

1.5 以查冊為準

如查冊上並無滿意紙登記,必須加上只轉售衡平法權益的附加條文

1.6 主要條款

必須清楚明確,否則可令合約失效

主要條款包括:

「樓價 」

「付款期限及方式」

「成交日期,避免假期」

「是否交吉交易」

1.7 正式合約引發的問題

買賣雙方不能就正式合約達成協議時,很多時會就是否須如期加付訂金方面有不同見解。實際上須視乎臨時買賣合約所載的條款而定。坊間壹些臨時買賣合約會註明:「......於正式買賣合約時加付訂金......」,此條款列明只於簽正式合約時才付訂金,如無正式合約便不須加付;另有壹些臨時買賣合約則註明:「.......於某年某月某日簽署正式合約。於某年某日加付訂金」,則可看成無論是否簽訂正式合約亦須於指定日期加付訂金

簽正式合約當天如遇黑色暴雨或掛八號風球,買方應按臨時合約所訂明的日子如期簽署正式合約

1.8 儲訂條款

條款必須明確指明買方律師於何時放訂予業主

刪除條款對買家購成壹定風險,因為律師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下將要放訂給業主

1.9「提名人」或「轉售人」

如無特別聲明,業主無權反對買家加「提名人」或「轉售人」

至於加「提名人」是否需加付厘印則視乎「提名人」是否受豁免,如屬父母、子女、配偶無需加付厘印

1.10 免除債項條款

按揭

押記

維修令 - 業主如儲備壹筆足夠款項於律師樓,買家不能以此作悔約的理由

未完成的合約等

1.11 現狀交收

現狀指現在存有的壹切狀況,包括可見或不可見的。

隱藏性或看不見的損壞 - 業主不知情不須負責

業主知情則須負責

1.12 連約物業

業主須出示租約正本(已打厘印)

須註明下列安排於連租約出售之物業:

「連家俬出售,否則原業主於租約期滿可向新業主追討家俬,引發不必要的問題」;

「成交當日租金誰屬」;

「按金怎樣處理」。

1.13 悔約

悔約不壹定要簽取消合約

如業主悔約必須於第壹時間表態(壹般要24小時通知)

厘印可以申請豁免或退回

1.14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買賣雙方可自由轉換律師行

1.15 買賣雙方支付的傭金,代理須如實填報

1.16 厘印費

壹九九九年四月壹日起,可申請延期至成交日30天內繳付,延期手續費為伍佰圓

車位與住宅如分開買賣,壹經發現,仍須支付十足厘印費

購買了低於市值樓宇, *** 仍可跟據市值征收厘印

1.17 家俬清單

以現狀交收

列明牌子及型號

入墻家俬無須特別列明

1.18 附頁備註

正式合約會令臨時合約連附頁條文壹起被取消,最穩妥做法是買賣雙方簽署正式合約後,再於附頁條文上加簽,從新確認附頁條文。常見附頁條文如下:

「未經授權的改建樓宇私人附加條款」;

「維修令額外條款」;

「售後租回條款」;

「買方提早借樓裝修條款」。

1.19 簽名

壹般公司用膠印即可,無須動用鋼印 (鋼印於簽樓契時使用),但如簽臨時合約時並無任何印鑒,手書For and on Behalf of

亦可私人名義壹般不能代他人簽署,除非持有有效授權書

1.20 授權書的種類

全權

只可出租

只可出售

可代簽收樓價,但支票擡頭為業主。

外國授權書引發很多問題,為避免如格式不符等問題,最理想是於中國香港議訂後送到外國簽署

註意授權書的有效期,參考: p/chi/tips/law.s,答非所問. 發問者又唔知自己做緊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