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胎兒娩出後,助產士應根據胎兒娩出情況填寫出生病歷單,並與分娩登記簿、病歷及申請通知單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對。
3、助產信息申報人員在新生兒出生後7日內,根據《出生病歷》登錄信息系統直接申報出生人口信息。
4.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孕婦出院前按要求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並及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5.發證機構應當認真審核首次發證登記表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並進行登記。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生證明註意事項:
1.《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由填寫的醫院出具。有些內容是醫生填寫的,有些是個人填寫的(錯誤可以劃掉重寫)。填好之後,就可以換正式的出生證明了。
2.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後仔細檢查。如發現填寫有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續展。“出生證明”都是機器打出來的,內容原則上不能改。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
4.為保證《出生醫學證明》的有效性,印章晾幹後應妥善保存,不得折疊、撕毀、過模。
出生證明委托書怎麽寫?
雙方基本情況,委托人在醫院分娩時,特授權委托(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被代理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代表被代理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應當得到被代理人的認可。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收到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簽名應當手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 *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