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的主要內容

《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的主要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藥品使用,是指吸毒人員為預防、診斷、治療疾病、康復保健和調節人體生理機能,購買、儲存、配制和使用藥品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吸毒人員,是指依法登記設立、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疾病預防、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接受者,是指接受藥品使用者提供的藥品服務,並將藥品自用的自然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使用以及與藥品使用有關的活動。個人購買自用的藥品和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藥品,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藥品的使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經濟方便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藥品接受者享受優質的藥品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協調解決藥品使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維護用藥秩序,鼓勵和引導科學合理用藥。

第六條縣(市、區)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計劃生育、工商、物價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藥品使用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藥品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和藥品使用管理制度。

藥品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藥事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藥品使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設立藥品管理機構的,應指定專人負責藥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藥品的采購和儲存

第八條藥品使用者必須從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買藥品,但不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藥品使用者在購買藥品時,應當首先核實、驗證供貨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等有效文件,妥善保管加蓋供貨方原印章的復印件,並應當驗證藥品合格證。

第九條藥品使用者采購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有真實、完整的采購驗收記錄。

采購驗收記錄主要包括通用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家、供應商、采購數量、采購價格、采購日期、驗收結論、檢驗員簽字等。

進貨驗收記錄的保存期為藥品有效期屆滿後壹年;藥品有效期不足兩年的,進貨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條藥品性質對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使用者應當檢查藥品是否符合運輸條件要求,並做好記錄。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十壹條吸毒人員購買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購買假藥、劣藥的;

(二)向不具備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采購藥品的;

(三)擅自購買或者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藥品使用者應當根據藥品的品種、屬性和數量設置專門的場所和設施,並配備維修人員。

第十三條吸毒人員應當按照藥品的性質和類別,分倉、分區、分垛存放,並采取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蟲、防鼠、防火、防汙染等措施。

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藥品的地方,應當設立倉庫單獨存放,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吸毒人員設立倉庫儲存藥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倉庫實行色標管理:

(1)合格藥品區為綠色;

(2)藥品檢驗和退貨區域為黃色;

(3)不合格藥品區域為紅色。

第十五條藥品使用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藥品,及時消除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對過期、汙染、變質等不合格藥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銷毀。

第三章藥品配置和應用

第十六條藥品使用者必須按照處方或者醫囑配制藥品,並嚴格執行藥品配制操作規程,確保所發藥品準確無誤。

中藥飲片的炮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炮制規範。

第十七條藥品的配制或者中藥飲片的炮制應當在獨立設置的專門場所進行。

第十八條使用者配制藥品時,應當對用於拆藥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汙染藥品。

藥品使用者調配藥品時,應當在分裝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上註明藥品的通用名、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註意事項,並做好詳細記錄,保存期限至少壹年。

第十九條藥品使用者調配藥品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藥品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調配藥品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超劑量用藥的;

(三)徒手直接接觸片劑、膠囊和直接口服中藥飲片等無包裝藥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臨床藥師應履行參與查房和會診、設計給藥方案、提供用藥咨詢、監督醫生合理用藥等職責。

第二十壹條處方或者醫囑必須使用藥品的通用名稱或者醫療機構制劑的批準名稱。處方中規定的進口藥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吸毒人員在用藥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應用假藥、劣藥的;

(二)違反藥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用藥的;

(三)使用明顯超過治療疾病所需種類和數量的藥品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藥品使用說明使用藥品的;

(五)以非藥品作為藥品治療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藥品使用者不得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宣傳醫療機構的藥品和制劑。?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非藥品廣告不得含有與藥品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藥品使用者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工作,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再次發生。

第二十五條受援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有權了解所用藥品的預防、診斷、治療、毒副作用和價格,有權選擇療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藥品。吸毒人員應當尊重吸毒人員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方或者其利害關系人、使用方可以向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申請對藥品使用引起的爭議進行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並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解決用藥糾紛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有關主管部門對吸毒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證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藥品使用者應遵守《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配備具有法定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醫療機構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學技術工作。

其他吸毒人員中直接從事藥學技術工作的非藥學技術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條吸毒人員應當組織直接接觸毒品的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檢查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並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三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為用戶的藥品質量管理、藥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提供服務。

第三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使用者使用藥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藥品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按照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

第三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藥品使用引發的突發事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藥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緊急措施。事態得到控制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未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取得合法執業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使用假劣藥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處理。其他吸毒人員使用假藥、劣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藥品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不具備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藥品,或者擅自購買、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購買或者擅自使用的醫療機構配制的藥品或者制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醫療機構藥品或者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采購藥品,沒有真實完整的進貨驗收記錄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進貨驗收記錄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徒手直接接觸片劑、膠囊等無包裝藥品或者直接服用中藥飲片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非藥品作為藥品治療疾病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安排不具有合法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直接從事藥學技術工作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安排精神疾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患者直接接觸藥品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吸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開具處方或者開具醫囑時,不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醫療機構制劑批準名稱的;

(二)違反藥物禁忌或配伍禁忌調配或應用藥物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超劑量用藥的;

(四)使用明顯超過治療疾病所需種類和數量的藥品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藥品使用說明使用藥品的。

第三十八條藥品使用者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宣傳醫療機構的應用藥品和制劑,藥品廣告含有虛假內容,非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宣傳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藥品使用者違反《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職權為個人利益向吸毒人員推薦使用藥品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