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壹千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