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權屬於公安機關,不屬於警察個人。
拘留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嚴格控制。辦案的警察和派出所沒有拘留權。只有縣級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權。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許可證必須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負責人(公安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的簽名。
警察無權決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機構也無權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壹般來說,檢察院和法院都不能用,所以檢察院和法院沒有拘留權。在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采取拘留措施時,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行使居住權。
2.刑事拘留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的人。
拘留是為逮捕做準備,不能對現行犯和不具備逮捕條件的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證人不能被拘留。
3.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第六十壹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拘留:
(壹)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受害者或目擊證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者作案後逃跑的;
(五)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脫逃犯罪、多發性犯罪、團夥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法律上的緊急情況只有七種,背後沒有“等待”,也沒有掩蓋條款。也就是說,除了這七種情況,其他情況都不能成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4.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
逮捕公民的權力屬於檢察院。拘留只是應當逮捕的人在申請批準逮捕時采取的臨時措施。
多長時間?正確答案是三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權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拘留三天以上的必須有特殊情況,法律沒有規定什麽是特殊情況。總的來說,我們在調查取證,但證據還沒有取得。
拘留期限的延長需要公安局長的批準。不壹定要延長四天。公安局長只能批準延期1或2天,最長不能超過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