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管理的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煤炭內部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審核、使用和管理,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工作底稿指南》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煤炭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錄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得的證明材料的名稱、來源和時間,並附證明材料。第三條審計工作底稿按編制順序可分為分項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

子項目審計工作底稿應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中確定的項目內容逐項編制,做到草稿或草稿。

審計工作底稿匯總應在子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完成的基礎上,根據子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和內容,分類綜合編制。第四條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是:

(a)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項目名稱和實施審計的時間;

(3)審核過程的記錄;

(四)名稱和編制日期;

(五)審查人姓名和審查日期;

(六)索引號和頁碼;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1)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2)審核、測試和評價的記錄;

(3)審核計劃及其調整和變更的記錄;

(四)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5)審核組的討論和審核記錄;

(六)審計組核實並采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

(七)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記錄和證明材料。第六條審計工作底稿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審計證明材料:

(壹)與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二)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函件、公證、鑒定材料的原件、復印件或節錄件;

(三)其他相關審計材料。第七條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應當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審計計劃的編制、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刪除或修改。第八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觀點鮮明、條理清晰、用詞恰當、字跡清晰、格式規範;審計工作底稿中規定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壹致;相關證明材料有矛盾的,應當予以認定和說明。第九條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有明確的相互參照關系,引用時應當註明索引號。第十條編制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時,應認真審閱子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然後進行分析整理,並按性質和內容分類收集。第十壹條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提供者簽字確認。如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識別簽證的,審核組應做出書面說明。第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報告形成初期和審計報告提交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前,分別由審計組負責人和專兼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各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做好必要的記錄,以書面形式表達評審意見並簽字。第十三條必要時,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補充、修改或者作出書面說明。第十四條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提供。第十五條審計工作底稿必須分類整理,納入項目審計檔案。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0+0998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