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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時對年輕人的身體有什麽要求?

冬季征兵從6月165438+10月開始。與往年不同的是,對應征士兵的身高、體重、視力、血常規等要求進行了調整,並特別強調招收文化素質高的士兵。

據介紹,今年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對體檢標準進行了調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壹是男青年身高標準由160cm調整為162cm;女青年身高標準由1.58厘米調整為1.60厘米,還設置了不同軍兵種新兵身高限制。二是權重標準的調整。身體條件優秀的青年,體重可放寬至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5%,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第三是視野標準的調整。除有特殊要求的合格士兵外,右眼裸眼視力由4.8放寬至4.6,左眼裸眼視力由4.6放寬至4.5。四是部分輔助檢查項目,如血常規、尿檢等,重新定義了標準限值和檢查原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發展新兵是加強軍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壹項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

軍事機關要做好工作。

第三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沒招到的,

在22歲之前,仍然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當年12月31日以前未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申請公民身份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

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可以緩招。

應征公民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依法服刑的。

法律剝奪政治權利的,不收。

第四條全國每年征兵的數量、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征兵任務時,要根據人數、體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統籌考慮,合理布局;也可以按地區或縣依次征收;對災情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免。

除了征兵任務。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軍區提出的要求,有計劃地劃分兵員征集區域。

第七條全國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人民武裝部,

也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征兵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公安、衛生。

和其他有關部門設立征兵辦公室,辦理本地區的征兵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鄉鎮,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第八條征兵期間,各單位應當依法對廣大青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兵役教育。

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積極報名參加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戰鬥。

第二章兵役登記

第九條縣、市兵役機關,每年9月30日以前,應組織基層單位到當年12月31日。

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被邀請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負責組織本單位和當地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兵役、

免服兵役者和不準服兵役者,須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通過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的,稱為應征者。

人們。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和要求,對本單位和當地登記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審,進行選拔。

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作為當年征集的對象。

第三章身體檢查

第十二條征兵開始時,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征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工作。

第十三條符合體格檢查條件的公民,由縣、市衛生部門統壹調配醫務人員,組成若幹體格檢查小組,組建。

多個體檢站,采取定點或巡回方式;有條件的縣市也可以指定若幹醫院負責。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民按時參加體格檢查。

體檢站。送檢人數由縣、市根據上級委托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身體狀況確定。

第十五條負責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條件》並具備

關規定,正確把握標準,切實保證新兵身體素質。

第十六條準備批準入伍的公民應當進行肝功能檢查(包括表面抗原檢查)和體格檢查。淹沒

船員體格檢查由地區統壹組織。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的身體審查,由縣、市進行。

整理壹下。普通士兵由縣市隨機抽取,抽查人數壹般不少於義務兵人數的三分之壹;經過抽查,發現並非如此

如果有大量的合格人員,就應該對他們全部進行審查。

第四章政治審查

第十七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應當以縣、市為單位。

安排和要求,符合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征兵政治條件的規定,體檢合格。

認真申請政審的公民,重點是找出他們的表現,填寫“應該”

應征公民登記表。

第十九條縣、市應當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公民逐壹進行審查,嚴格控制,切實保證征兵政策。

可靠的治理,防止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被征召入伍。

第五章新兵的審批

第二十條縣市在審批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進行政治審批。

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壹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證》

註意。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戶籍管理部門註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享受軍人家屬待遇。

第二十二條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

職工,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

第六章新兵交接

第二十三條新兵交接,可以采取縣、市派兵、新兵報到入伍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方式。

前進的道路。

第二十四條縣市派出部隊,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征兵開始時,部隊以師或獨立團為單位派聯絡員(武警部隊以總隊或獨立團為單位派聯絡員,下同)。

組,負責與有關縣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送兵地點、中轉和交接等相關事宜。

(二)新兵分配應相對集中,壹個縣、市招收的新兵應補充到部隊各單位,壹般不超過三個師或

獨立團體

(三)縣市應先派得力幹部負責送新兵到部隊的師或獨立團。幹部與新兵的比例是

大約壹到三十。

(四)新兵集中後,各縣市要根據新兵的去向和人數自行組織,進行必要的軍事知識教育。

(五)新兵入伍後,發兵幹部應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

辦完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6)新兵到達時,部隊應熱情歡迎,並妥善安排新兵和派出部隊幹部的住宿。

第二十五條縣市組織新兵到部隊報到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征兵之初,部隊以師或獨立團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聯系有關縣市,商定新兵。

報名地點、聯系方式及接待等相關事宜。

(二)各縣市應根據新兵去向和人數分組,指定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新兵為班、排、

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

(三)部隊應在新兵報到的車站、碼頭成立接待小組,負責新兵的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條部隊派出接兵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軍隊要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形成精幹的臨時聯系。

軍事機構,做好接收士兵工作。

(二)幹部到達接收地區後,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征兵辦公室工作。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主動為新兵安排住宿,向他們介紹征兵工作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意見,同意移交新兵等相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交接可以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便利的地方進行。移交程序/手續

,應該在新兵開始的前壹天完成。

第二十七條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縣、市統壹的《新兵花名冊》,壹式兩份,壹份給部隊,壹份給縣、市兵役機關。

保存。

(二)縣、市派人送兵或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根據《新兵花名冊》當面說清楚。

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的介紹信應當壹並提交部隊。

(三)新兵自行組織到部隊報到的,新兵登記冊、新兵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當蓋章。

由指定的連隊和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移交部隊。部隊應按照“花名冊”清點新兵人數,並將新

士兵到達的時間和人數應及時傳達給集合地點的縣、市兵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