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起訴的條件:訴訟標的同類,當事人人數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
聯合呼籲書是這樣寫的:
1,當事人(即原、被告基本信息),註明自然情況;
2、訴訟請求書,載明人民法院依法解決民事權利糾紛的具體事項;
3、事實和理由,要全面反映爭議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包括爭議事實的發生和過程以及解決爭議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4.證據部分:
(1)列舉相關書證、物證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相關材料;
(2)指令證書;
(三)物證及其他相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序;
(四)證人證言的內容和證人的姓名、住址;
5.起訴狀結尾,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必須由本人簽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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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數量以及訴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