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東在出資時只履行有限責任。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由來。但需要註意的是,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況: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權利,給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那麽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借款中,股東簽字只是表示了知情權和同意權,股東按照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比例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債務。股東為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擔保協議的,需要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貸款承擔責任。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法院司法程序確認的公司債權人,因債務人公司僅處於撤銷狀態而未註銷,主體資格未消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不組織清算的股東主張損害賠償。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在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