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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礦門是壹起什麽事件

2002年12月18日,鐘山六礦(後更名福安煤礦)礦主岑興旺在張超、黃菊紅的誘騙下與其簽訂了《合夥入股合同》。合同規定:該礦49%的股份以7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超、黃菊紅。同時約定由張、黃全面負責該礦的經營管理工作。當時又根據工商局“企業的名稱不能帶有數字編號”的要求,準備變更鐘山六礦的名稱。於是,張、黃趁辦理該礦更名之機,開始實施其早有預謀的侵吞計劃。(第壹步驟)他們首先偽造了壹份2002年1月1日(時間寫前了兩年)的《轉讓協議》,憑空捏造:“甲方(岑興旺)自願將鐘山六礦全部資產,包括經營權、采礦權及設備轉讓給乙方(岑興旺之五弟岑健),雙方商定轉讓金額為人民幣80萬元”。同時,他們趁岑興旺和岑健出差在外之機,以事情緊急為由,騙逼岑興旺不明真象的女朋友先珈儀在甲方的簽名欄內簽上岑興旺的名字;騙逼岑興旺的另壹個弟弟岑興格在乙方的簽名欄內簽上岑健的名字。(第二步驟)然後,又偽造了壹份《偉鑫煤礦(準備改成的新名)合夥協議》。該協議根據該礦《清產核資報告》核定出的現有財產總額:342500元,進行分割,因此該協議第八條寫上了:“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岑健出資4.25萬元,張超出資20萬元,黃菊紅出資10萬元,全部以實物出資。”由此重新確定了張、黃和岑健在該礦中的原始出資比例。而在該協議的合夥人簽名欄內,張、黃就擅自加蓋了岑健的個人印鑒,並仿冒了岑健的簽名。連同仿冒了岑健簽名的其它材料即:《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委托書》等文件向省工商局提交。該局在張、黃二人蒙蔽下,頒發了《六盤水市鐘山區偉鑫煤礦(後更名福安煤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且因張超出資最大,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就被登記為張超。

這時,根據該《偉鑫煤礦合夥協議》重新確定並在工商登記備案的出資比例,岑健對應的股份比例為:4.25萬元÷34.25萬元=12.4%。(第三步驟)最後,張、黃又以偉鑫煤礦的名義,在六盤水晚報上登出通知。通知說:“岑健因其壹直不履行該煤礦的投資義務,經合夥人同意,決定對其予以除名,並取消其在偉鑫煤礦12.4%的股份權。”至此,煤礦被張、黃二人全部占為己有。

岑興旺與張、黃簽訂的《合夥入股合同》,是以75萬元的價格,轉讓了煤礦49%的股份給張、黃,這個價格是雙方議定的市場價。而張、黃也就是支付了這75萬元給岑興旺,此外再未支付過壹分錢。但是,張、黃卻采取以該煤礦清產核資的實際財產價值,單方面采用重新確定原始出資額的方式,壹分未花,卻在法律上取得了該礦87.6%的股權。75萬元的股權轉讓市場價與企業的實際財產價值;受讓的49%股權與原始出資額所對應的股權,這兩對完全不同的概念,被張超、黃菊紅所偷換!移花接木地侵吞了他人的股權。這就是張超、黃菊紅詐騙(侵占)犯罪的核心行為!

而張、黃以刋登通知的形式,宣布取消岑健12.4%股權的行為,更是明搶豪奪的行為!

壹言以蔽之:岑興旺只是以75萬元的價格轉讓了煤礦49%的股份給張、黃。但張、黃卻通過種種手段將煤礦的全部股份拿走。這就是本案鐵的事實!

張、黃在這裏不但使用了仿冒他人簽名,偽造工商登記文件的手段;還使用了偷換概念、移花接木以及明搶豪奪的手段。

然而,八年來,岑興旺十幾次以書面形式向六盤水的公安機關對張、黃提出了刑事控告,但卻根本立不了案。六盤水市委成立的調查組卻累累向上級反映說:煤礦股權全部轉讓給張、黃,是岑興旺的人代簽了字的。他們故意糾纏於此,把無關乎張、黃取得股權的《轉讓協議》上的代簽行為,與後面張、黃攫奪股權、真正仿冒簽名並登記備案的《偉鑫煤礦合夥協議》混為壹談,從而欺騙組織,混淆視聽。目的就是為犯罪份子開脫!

其實,這些法律文件上的簽名是仿冒也好、代簽也好,都不能因此否定張、黃的犯罪事實。因為,在這些內容虛假的文件上,除了仿冒(代簽)的岑健名字外,都有張超和黃菊紅的親筆簽名!這就證明了他們不但是知情者,而且直接參與了虛假文件的制作活動。並且依靠這些虛假文件取得的他人財產,都歸了張超、黃菊紅,而沒有別人。其後,他們據此又理直氣壯地控制和霸占了整個煤礦。這就完全可以認定他們依法已經構成了詐騙(或職務侵占)的刑事犯罪。仿冒簽名是可以請人代勞的,沒有親自仿冒並不是罪與非罪的界線。是否構成犯罪的本質是看:是否使用了虛假的合同、文件和證明材料等,從而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產。

可是,張、黃的犯罪行為不但長期不受刑事追究,卻反而長期逍遙法外、長期霸占著煤礦攫取著豐厚的利潤。其頭上頂著保護傘不言而喻。六盤水地方官煤勾結集團的勢力也略見壹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