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主要是指供方(賣方)與需方(買方)之間約定,供方將壹件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按規定驗收產品並支付價款。買賣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
壹、印花稅
印花稅是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對簽署圖書和領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因其使用應稅憑證所附的印章作為納稅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收與繳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第二,征稅範圍
(1)納稅人
1.制作應稅憑證的納稅人是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以委托貸款方式訂立的貸款合同的納稅人是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3.根據買賣合同或產權轉讓文件的稅目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為產權人和拍賣標的的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二)應稅憑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書攤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應稅憑證標的物為不動產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物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三)應稅憑證的標的物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賣方或者買方在中國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四)應稅憑證的標的物為服務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國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服務。
2.企業之間以圖書確認業務關系,未另行簽訂訂單、提單等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3.印花稅按照發電廠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的稅目繳納。
4.下列情況下的憑證不屬於印花稅征收範圍:
(1)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監察文書。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房地產權證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文書進行征收、收回或者補償。
(3)總行與分行、分行與分行之間簽署的憑證作為執行計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2)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讓憑證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
第六條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未載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計稅依據的,應當按照訂立合同和產權轉移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