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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怎麽簽大單?

在保險實務中,經常會發生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不僅要代表被保險人填寫申請表的某些內容,還要代表被保險人在申請表上簽字。正規的保險單由保險公司簽發後,由於保險單上沒有投保人本人簽字,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往往會發生效力糾紛。

比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定保險合同中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在法律實務中代表投保人簽署保險單?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後,如何確定保單的法律效力?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引起了許多爭議。為了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投保人都應該註意這個問題。

在保險實踐中,通常有兩種保險合同。壹種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保險公司出具保單的要約和承諾過程,保險合同成立;壹種保險協議。投保人和保險人分別就特殊保險條款和特殊險種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本身就是保險合同。在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主要是第壹種情況。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提前向投保人介紹相關的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這種介紹是要約邀請。投保人主動或者按照保險代理人的介紹填寫申請表時,是投保人通過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收到保險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果保險人通過審查,會出具正式的保險單,這是壹種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但如果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而投保人事後又以某種理由否認保險的效力,那麽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授權保險代理人代為簽署投保單,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原則,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授權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明示授權,即委托人以語言、文字等外在表現形式授權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壹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托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壹定的權利。默示行為包括積極默示行為和消極默示行為。積極暗示行為通常通過行為人的行為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暗示行為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則,如果保險代理人代表被保險人簽署了保險單,且沒有證據表明被保險人當時給予了明確授權,則需要對被保險人的行為作進壹步判斷。投保人按照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支付保險費的,可以視為投保人以其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其簽署保險單的行為,即投保人不能簡單地以保險單不是本人簽署為由否定保險單甚至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被保險人填寫投保單並代其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壹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訓,使其充分了解未經被保險人明確授權代其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專業保險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代投保人簽字現象的有效途徑之壹。此外,被保險人也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認真對待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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