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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教育廳:關於加強民辦中小學章程建設的通知

粵教策〔2015〕2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省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

為貫徹黨的xx屆xx全會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促進民辦教育規範特色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3〕27號)精神,促進民辦中小學規範特色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省民辦中小學章程建設的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學章程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學校章程建設是貫徹黨的xx屆xx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校的客觀需要,是提高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省民辦中小學章程建設工作在促進民辦中小學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民辦學校的不斷發展,壹些學校的章程已經不適應形勢和學校發展的變化;部分民辦學校對章程建設不夠重視,沒有依照學校章程實施管理,存在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辦學行為不規範等問題,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民辦中小學校要充分認識加強學校章程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章程建設的主動性和依法辦學的自覺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依法完善學校章程,發揮章程在學校實施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學校制度中的應有作用。

二、學校章程建設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內容

(壹)基本原則

壹是合法性原則。學校章程必須載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必須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相背離。

二是基礎性原則。學校章程只對學校重大的、基本的問題做出原則規定,對於具體的、局部性問題需通過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予以解決。

三是自主性原則。學校章程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框架內,可以在辦學理念、人才培養模式、內部治理結構、教師聘任及考核、師生救濟渠道和辦法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行使辦學自主權。

四是特色性原則。學校章程應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從學校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出發,明確發展目標定位,培育發展優勢,堅持個性發展,形成辦學特色。

(二)章程的主要內容

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學校的名稱(含簡稱、英文譯名)、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學校實施的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遠程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質、目的、要求;

3.辦學經費來源,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接受捐贈的規則和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的辦法;

4.學校管理體制,董(理)事會、學校領導班子會議等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任期、決策機制、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內設機構的組成、職責,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訂程序;

9.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章程修訂及備案要求

(壹)學校章程修訂程序

學校章程的修訂要遵循民主、科學、公開的原則,廣泛征求校內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成立章程修訂小組。學校要按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章程修訂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學校舉辦者代表、校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教育專家、法律專家等。

2.調研征求意見。學校要深入研究、分析學校的特色與需求,總結辦學經驗,廣泛聽取並吸納教職員工、家長和社區的意見,要與學校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單位充分溝通、協商。充分反映學校舉辦者、管理者及師生員工的要求與意願。對章程意見的采納情況要作詳細說明並在校內公示欄公示。 3.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章程修訂稿完成後,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討論。章程修訂小組組長要將章程起草情況、主要內容和意見采納情況向大會作說明。教職工代表(代表)大會進行討論並充分發表意見。

4.學校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章程修訂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修訂小組應當就章程修訂及其修訂說明、征求意見的情況以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提交學校領導班子會議審議。

5.學校董(理)事會審定。章程修訂草案經學校領導班子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學校董(理)事會審定,並需經過學校董(理)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二)學校章程備案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學校章程;民辦學校設立後,學校修訂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1.學校章程備案的機構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民辦中小學章程修訂草案經學校董(理)事會審定後報縣級或地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報省教育廳備案。

2. 學校章程備案須提交的材料

(1)以學校名義提交《XX學校關於變更學校章程的請示》;

(2)修訂說明,章程內容的特點、制度創新、自主權的落實及其實施監督等重要事項說明;

(3)新修訂的章程(蓋學校騎縫章);

(4)舊章程;

(5)學校董(理)事會決議等相關證明材料[董(理)事會決議除了董(理)事成員簽名,還要加蓋董(理)事會的印章];

(6)有關佐證材料,如章程修訂工作方案,章程討論、審定的會議紀要,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三)公布

學校章程草案經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學校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完成登記後,學校應及時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同時,學校應在本校網站和校務公開欄向社會公開。

四、依照章程實施管理,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各民辦中小學要把學校章程作為促進學校規範特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和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據,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對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和完善。通過實施章程,進壹步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學校董(理)事會和學校領導班子會議職責和議事規則,建立和完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機制,加快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把學校章程建設作為依法治校工作考核、年檢和辦學水平評估的重要依據,加強對學校依照章程實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請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所屬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民辦中小學校。

聯系人:陳遵;電話:020-37626593;傳真:020-37626684;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23號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1311室;郵編:510080。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