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範(試行)》(2017號)中的風險防範能力分類,對個人客戶的條碼支付業務進行管理:
第四項?風險防範能力達到D級,即使用靜態條碼的,單個銀行賬戶或同壹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500元。
擴展數據
根據《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應當評估與該業務相關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采取與風險等級相適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風險評級制度,綜合考慮特約商戶的區域和行業特征、業務規模、財務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進行風險評級。
第三十六條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結合特約商戶的風險等級、交易類型等因素,設定或約定其單筆和日累計交易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條碼支付代碼(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