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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囑核對制度的內容

法律解析:1,醫囑只有在醫生交給護士核實後才能執行。可疑醫囑必須在執行前查明。2.壹般情況下,醫生可能不會下達口頭醫囑。搶救危重病人需要進行口腔醫囑時,護士應復述。搶救結束後,應立即如實彌補。3.規定執行時間的臨時醫囑應在規定時間內嚴格執行。醫囑執行後,執行人註明執行時間並簽字。4.醫囑需要按班查,壹直是壹周查兩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審查醫生處方和用藥醫囑的適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以外的吸毒人員,應當遵守本法關於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規定。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對未住院的患者進行適當護理,並督促其按時服藥,按照醫囑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根據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要求,為監護人照料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