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已經簽名的筆錄是不能更改的,只能以“前次筆錄不完整”為理由申請再做壹次補充筆錄。對再做的壹份筆錄,警察會把二份不同的筆錄放在壹起,如果第二份筆錄與前次筆錄內容完全相反,又沒有證據證明哪壹次更加接近事實,相關審核部門基本采納第壹份筆錄內容。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