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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怎麽寫

出租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是沒有規定的格式,壹般要求以A4紙格式填寫,證明上面具備房東當事人姓名、房屋地址、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料。

壹、出租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不具備法律效力

居住證明的出具,應該由具有居住登記職權的社區或者派出所出具。

出租屋主不具備居住登記職權,因此其所出具的居住證明壹般只作為證明當事人跟其租賃關系,若辦理相關業務需要出具居住證明還得到有職權的機構申請。

二、出租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四條了解到,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因此出租屋主在出具租賃關系證明的時候,應該以A4紙格式並寫明屋主當事人姓名、房屋的地址、當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資料則可。

出租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作為普通證明並沒有相關法律文件明確出具格式,屋主可以到當地居住登記部門進行咨詢再出具證明,也可以根據個人填寫習慣進行出具;證明裏面必須明確本人跟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相關居住登記信息。

參考資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四條,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