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對於已裁決的勞動仲裁,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壹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