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基礎。
第壹百二十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名。
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五十九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基礎。
第壹百二十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名。
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五十九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