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壹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壹)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轄市)東城區的林劍與居住在B市西城區的鐘陽(二人系位於B市北城區正和鋼鐵廠的同事)簽訂了壹份借款合同,約定鐘陽向林劍借款20萬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連本帶息壹並返還。合同還約定,如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可向B市東城區仲裁委員會仲裁。至2017年2月,鐘陽未能按時履約。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鋼鐵廠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調解委員會委派了三位調解員主持該糾紛的調解。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第1題:
1.如調解,林劍與鐘陽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如下協議:2017年5月15日之前,鐘陽向林劍返還借款20萬元,支付借款利息2萬元。該協議有林劍、鐘陽的簽字,蓋有調解委員會的印章和三位調解員的簽名。鐘陽未按時履行該調解協議,林劍擬提起訴訟。在此情況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17/三/96)
A.應以調解委員會為被告
B.應以鐘陽為被告
C.應以調解委員會和鐘陽為***同被告
D.應以鐘陽為被告,調解委員會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
主要辦事機構在A縣的五環公司與主要辦事機構在B縣的四海公司於C縣簽訂購貨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地在D縣;若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現五環公司起訴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貨款。四海公司辯稱已將貨款交給五環公司業務員付某。五環公司承認付某是本公司業務員,但認為其無權代理本公司收取貨款,且付某也沒有將四海公司聲稱的貨款交給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蓋有五環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證明付某有權代理五環公司收取貨款,但五環公司對該授權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案情,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通知付某參加(參與)了訴訟。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第2題:
2.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付某參加(參與)訴訟,在訴訟中所居地位是:(2015/三/97)
A.***同原告
B.***同被告
C.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證人
(三)
甲縣的葛某和乙縣的許某分別擁有位於丙縣的雲峰公司50%的股份。後由於二人經營理念不合,已連續四年未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許某遂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並在法院受理後申請保全公司的主要資產(位於丁縣的壹塊土地的使用權)。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第3題:
3.關於本案當事人的表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14/三/95)
A.許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雲峰公司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雲峰公司可以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四)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法院向張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向升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向升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於A市安平區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管轄權異議申請。後升湖區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
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結婚,後因張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後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護權,張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雙方存款36萬元(存折在張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有財產分割爭議。
張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
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與張好帥為父子關系,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故要求張支付撫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在隨後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壹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婚姻關系;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護權,張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存在過失。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第4題:
4.對黎明麗要求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請求,下列選項正確的是:(2011/三/97)
A.法院可以根據黎明麗的請求,裁定追加陳佳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B.如張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C.無論張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都是錯誤的
D.如陳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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