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五十壹條規定。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第壹審普通程序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舉證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和形式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五十壹條規定。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第壹審普通程序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舉證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和形式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