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的電子合同才被法律認可。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壹)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擴展資料:
案例:2016年9月8日,鞋廠通過某縣“財園信貸通”貸款八十萬元。
因2017年9月8日需要續貸,2017年8月17日,李某到萍鄉市區某印務店找到劉某,以130元的價格,要劉某制作了“某某縣人民政府”、“某某縣國家稅務局”、“某某縣地方稅務局”等三枚電子印章,並印在李某偽造了相關負責人簽名的“某縣‘財園信貸通’貸款申請審核表”上。
次日,李某將該貸款申請審核表交到了某縣財園信貸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續貸業務,後該辦公室工作人員周某發現公章是偽造的,遂報警。
安源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劉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其行為均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在***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同完成犯罪行為,不宜劃分主從犯。歸案後,二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
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劉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中國法院網: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刻假電子印章被判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