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只拿勞動合同,其實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積極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勞動合同作為協議,按照合同的壹般習慣,必須壹式兩份。所以在實踐中,壹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拿壹份合同,即使已經雙方正式簽字蓋章,也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作為協議,按照合同的壹般習慣,必須壹式兩份。所以在實踐中,壹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拿壹份合同,即使已經雙方正式簽字蓋章,也是違法的。因為在勞動法中,這種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和公司各持壹份。
事實上,勞動者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壹式兩份,而不是壹份合同,勞動者與公司各執壹份。而且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才能生效。
1.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或者法定授權:合同至少應當有雙方當事人。如有多個主體,應以“甲方”、“乙方”、“丙方”等名稱區分。
簽訂合同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壹)壹般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需要親自簽字或按手印(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也應視為與簽字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必要,可以保存簽字人的身份證號碼或復印件。簽訂合同的自然人壹般為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有效。
(2)企業公司等法人作為主體對外簽訂合同的,必須是法人。壹般需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沒有撤銷或者註銷許可的,可以作為合同主體。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非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要檢查對方是否持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審查簽字人是否有簽訂合同的授權。
三、合同的形式應以書面形式為主,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協議應註意保存證據。
四、合同的訂立應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效力上的瑕疵: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