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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的責任有哪些

涉密人員:壹般情況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都應屬於涉密人員。由於涉密人員所在崗位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特殊性,對他們在履行保密義務和責任方面的要求,較其他人員更加嚴格。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概況起來包括以下方面:(壹)制作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及產品(以下簡稱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制作密件、密品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必須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進行,嚴禁將密件、密品委托給私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和個體戶制作;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須按照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密級標誌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做出標識,報有關領導審批;制作過程中形成的中間材料和殘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簽發稿、清樣或半成品、底片、廢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須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樣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銷毀規定及時銷毀。(二)收發、傳遞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收發密件、密品必須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分發時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範圍分發,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傳遞、運輸密件、密品時,必須交由機要通信、機要交通等專門部門辦理,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無關人員捎帶;自己傳遞、運輸時,要選擇安全的交通線路和交通工具,采取嚴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郵寄、攜運密件、密品時必須通過外交信使傳遞或按有關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規定辦理。(三)使用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使用密件、密品要嚴格按規定的使用範圍辦理,不得擅自擴大。閱讀密件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進行,傳閱密件應有登記手續,不得由閱件人直接橫傳給他人,不得擅自留存傳閱的密件。傳達密件內容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必須對聽傳達的人員規定保密紀律,對是否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應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時,應當持有效證件,履行借用手續,用畢後及時歸還。(四)復制、摘抄、匯編密件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復制密件必須經制發機關批準。非機要部門不得復印密碼電報。禁止在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營業單位復制密件。復印密件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復制密件或者摘錄、引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匯編國家秘密文件,需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五)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涉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處於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期間,不得辦理無關事宜,不得進入商店、娛樂等不利於保密管理的公***場所。參加外事活動,不得攜帶密件、密品,確需攜帶的,須經本單位的負責人批準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嚴禁擅自攜帶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采取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六)保存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嚴禁個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須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場所及設備。應當歸檔的密件要按照檔案法規定及時立卷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保存。(七)銷毀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銷毀密件、密品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批準,嚴禁私自銷毀密件、密品;銷毀時應確保密件、密品的內容無法還原。以電磁方式記錄國家秘密內容的密件、密品,應當徹底銷磁,必在時應采取覆蓋、粉碎、燒毀或化學腐蝕等方式銷毀。銷毀密件、密品時應有有關人員在場監銷,並由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同簽名。禁止將密件、密品作為廢品出售。銷毀大宗密件、密品必須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八)組織、參加涉密會議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涉密人員不得引帶無關人員進入涉密會場。會議文件的分發必須登記。會議結束時,要對與會人員住所進行清查,以防文件丟失。會議允許與會者帶回的密件,必須及時交單位保管。(九)對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書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承辦機關、單位交辦的對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載體時,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的保密管理制度。嚴禁私自向境外的新聞出版單位投寄未經保密審查的稿件。向國內新聞出版部門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發布新聞和接受記者采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無法回避時,應向新聞出版單位采編人員申明,要求不得將涉密內容編入新聞稿內。不得擅自將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寫入自己的著作中。(十)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涉密人員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不準在公***場所談論國家秘密,不準在無保密保障的電話中談論國家秘密,不準引帶無關人員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軍事禁區。(十壹)出境和在境外活動期間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涉密人員未經機關、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經批準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嚴格遵守保密法紀,不得向境外組織機構、人員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員在場時或者在境外的駐地、車輛中談論國家秘密。(十二)涉密人員離職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涉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經批準離職的,仍應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且在脫密期內不準私自應聘到境外駐華機構、外國企業任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境。(十三)涉密人員自己發生泄密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所在機關、單位報告,不得隱瞞。發現他人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時,必須立即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和有關機關。(十四)涉密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