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勞動合同必要要求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簽章才能生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中蓋章,則該勞動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只要您有證據證明在用人單位工作,則您們之間屬於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另外,如以後發生糾紛,您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未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去舉證證明確實與您訂立了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