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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查對制度

法律分析:1、根據醫囑抽取患者血標本時,需將貼好標簽的試管連同臨床輸血申請單攜至病人處,當面核對床號、姓名、標本聯號、輸血史,無誤後才能采血。

2、血液標本應由醫務人員送檢,並與血庫執行交接、查對、登記手續。

3、取血時應查對采血日期、血型、血量、血液的類型等是否與輸血記錄單相符、交叉試驗結果,並註意血液有無凝血塊、溶血、血袋有無滲漏。

4、取回後,必須二人再次核對無誤後簽名方可執行。

5、輸血前在床旁,再次核對床號、姓名、詢問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輸血史,確認無誤後,方可輸入,並懸掛血型標記牌。

6、輸血完畢,應保留血袋24小時備查。

法律依據:《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第二條 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合理應用,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

第三條 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

第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血庫),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貯血、配血和其他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