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是指提出證據證實或者反駁所述事實的義務。其核心內容是:誰負有義務提出證據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提出證據。
二、證明責任有哪些特征
1、證明責任主體的法定性。證明責任主體是在訴訟中須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無論是在哪種訴訟制度下,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都是法定的,現代各國盡管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各有迥異,但是在通過法律對證明責任主體進行明確具體地規定這壹點上是壹致的。
2、證明責任適用條件的特定性。如果在各個訴訟環節中的程序性事實和裁判依據的實體事實都十分清楚,沒有任何爭議,那麽就可直接按程序法推進訴訟並依據實體法的規定做出裁決,而不需要適用證明責任的規則。只有在事實真偽不明或法官對該事實真相沒有形成確信時證明責任才有完全的意義。
3、證明責任與訴訟主張的緊密聯系性。證明責任從其產生時起就與訴訟主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提出訴訟主張的人毫無疑問要對其提出之主張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證明,承擔壹定的證明責任。即便在證明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提出訴訟主張的人也要對案件的初步事實做出說明。
4、證明責任的強制性。證明責任是法律規定責任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必須履行的壹種法律義務,如果責任主體沒有履行該義務,則可能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如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若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就可不立案或要求其撤訴;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承擔證明責任的控方若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要承擔其控訴主張不能成立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