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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證?

公證,即人們所說的公家作證。它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壹種活動。公證機關,是由國家設置的,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我國的公證機關是市、縣公證處,還有外交代表機關即駐外使館、領事館。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但它本身不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而是國家公證機關。各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出具的公證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設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並且必須執行公證員的職務。壹切公證文書,都必須以公證員的名義出具。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公證處通過公證活動,保護公***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機關辦理涉外公證,保護我國公民、僑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維護國家和法人在國際交往中的權利和權益;同時,也保護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公證處的業務如下:  ⑴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⑵證明繼承權;  ⑶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⑷證明收養關系;⑸證明親屬關系;⑹證明身份、學歷、經歷;⑺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⑻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⑼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⑽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⑾保全證據;  ⑿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⒀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