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記錄系統必須完整,包括從獻血者篩查、登記到血液采集、檢測、制備、儲存、發放、運輸的全過程,確保其可追溯性。
11.3記錄檔案的保存期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獻血、檢測、供血的原始記錄至少保存十年。記錄應安全保存,以防止篡改、丟失、老化、損壞、未經授權的接觸和非法復制。記錄應分類管理,並建立檢索系統。
11.4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並實施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管理程序,確保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在生成、維護、保存、傳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保密性。該程序應包括:
11.4.1應教育和培訓與生成或使用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有關的人員。
11.4.2數據電文應當能夠有效地表示內容,並可供隨時檢索。它能夠可靠地確保數據電文的內容從最後形成之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
11.4.3具有正確完整備份數據報文的能力;
11.4.4在數據報文保存期限內隨時調用參考;
11.4.5應明確規定電子簽名的範圍和形式,以及電子簽名生產數據的生成、接收和識別方法,確保電子簽名的可靠性。嚴格控制數據信息發布後的更改。
11.5應當建立並實施保密制度,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驗結果及相應的用血信息予以保密,防止擅自接觸和對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