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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體制內教師中的毒瘤?

剪輯老師得了癌癥怎麽辦?

法律分析:教師得了癌癥可以請病假。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可以請假。休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凡患病5天以上1個月以下(含1個月)者,須持有醫院診斷證明;患病超過1個月者,須附醫院病歷、檢查、檢驗報告。除了意外傷害,還有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等。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限縣級人民醫院)提供。患病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教師參照本單位平均水平發放工資。除患癌癥、精神病或其他重疾並經教育局批準的長期病假人員外,其余非重疾病假超過1個月的,假期期間從其績效工資中扣除。教師請病假在5天以內(含5天)的,由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級學校校長審批;病假超過5天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由當地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級校務委員會集體研究批準;病假超過1個月至壹學期(含壹學期)的,除經校務會集體研究批準外,還應報局人事股批準。重癥患者可在壹周內申請休假。癌癥、精神病等危重病人需要放長假(壹學期以上)。本人或家屬出具書面報告,並提供詳細的病歷、診斷材料和病情確認等。,經校務會集體研究通過,由鄉鎮中學(朱子口、幸福、城關中心小學)或縣直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局人事股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