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通過郵政公司寄送相應的文件,回執憑證可以確認對方已經收到信件。收據上有收件人的簽名或拒絕簽名或拒絕的記錄。
2.可以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以發送成功為準,即視為對方已收到提醒函。
擴展數據
關於信函送達的法律規定主要有《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壹、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交付
第七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有收件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壹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他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八十二條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獄或者勞動改造單位交付;受送達人是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改造單位送達。
第八十三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
82.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人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8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收的,送達訴訟代理人時,留置送達。
84.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簽收。
85.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86.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連同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送達日期以受送達人簽收日期為準。
8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文書交有關單位的,受送達人註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88、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超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比法院公告欄和報紙公告更實際、更公正)或刊登在報紙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89.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時間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屬於第壹審的,還應當說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90、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絕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簽名的,視為送達,並記入量刑筆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特快專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規定。
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第二條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與人民法院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第四條送達地址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收件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密。當事人在壹審、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條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第六條郵政投遞到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法院。郵政機構在五日內未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投遞郵件超過三次,且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理由。
第七條受送達人委托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回執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的回執。郵政機構未按照收件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會見收件人的,可以將郵件交由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收件人是同案對方當事人的除外。
第八條收件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簽收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證件號碼;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拒絕簽收的,郵政機構的郵遞員在註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送達:
(壹)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二)收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
(四)由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
(五)由受送達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
(六)收件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簽收。
第十條收件人是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當場驗視郵件內容。簽名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提交給郵政機構的郵遞員,郵遞員在回執上記錄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收件人是收件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三日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書面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壹條受送達人自行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退回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參考《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