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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填寫美容美發場所衛生專篇

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範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依據

為加強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壹切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發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動攤點。

第三條 用語含義

(壹)美容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臉型、皮膚特點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並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其提供非創傷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護理、保養、修飾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凈、美容等區域和專間。

(二)美發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頭型、臉型、發質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藝、器械設備並借助洗發、護發、染發、燙發等產品,為其提供發型設計、修剪造型、發質養護和燙染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發、理發、燙染等區域和專間。

(三)公***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和美容美發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發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汙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

美容美發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凈,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範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

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

(壹)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在室內,並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30平方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10平方米。

(二)美容美發場所的地面、墻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並且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置。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發、燙發間;經營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公***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消毒設備。

(五)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衣櫃,根據需要設置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櫃。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流水式洗發設施,且洗發設施和座位比不小於1:5。

第六條 設施要求

(壹)給排水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並設有毛發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間

1.面積應不小於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采光良好,地面、墻壁防透水,易於清掃。墻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於1.5米。配備操作臺、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

2.清洗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於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並易於清潔。

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置30瓦紫外線燈壹支,懸掛於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於70微瓦。

5. 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

(三)公***衛生間

1. 公***衛生間應設置水沖式便器,便器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壹次性衛生座墊。衛生間應有流動水洗手設備和盥洗池。

2. 衛生間應設有照明和機械通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通。

(四)儲藏設施

儲藏間或儲藏櫃應有足夠的儲藏空間,門窗裝配嚴密,有良好的通風、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設施。物品分類存放、離地、離墻並明顯標識。

(五)通風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的通風設施應完備,空氣流向合理。安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氣供應熱水的,應使用強排式通風裝置。

(六)采光照明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設施,工作面照度不低於150勒克斯。

(七)廢棄物存放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加蓋密閉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八)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當配置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汙水出口處及場所通風口安裝防鼠網,門窗裝配緊密,無縫隙。

第七條 設備與工具

(壹)美容美發場所應配有數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發工具,美容場所毛巾與顧客床位比大於10:1,美發場所毛巾與座位比大於3:1,公***用品用具配備的數量應當滿足消毒周轉的要求。

(二)美發場所應配備皮膚病患者專用工具箱,設有明顯標識,壹客壹消毒。

(三)美容美發場所應配備專門擺放美容美發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臺、物品櫃或器械車。

第三章 衛生操作要求

第八條 操作規程

(壹)美容美發場所經營者應按照本規範有關要求,參照《推薦的美容美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1)和《推薦的美容美發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工具清潔計劃》(見附錄2),制定本場所具體的衛生操作規程。

(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並嚴格按規程操作。

第九條 公***用品用具采購

(壹)采購的公***用品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的壹次性衛生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物品的中文標識應規範,並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二)采購公***用品用具應向經銷商索要產品衛生質量檢測報告或有效證明材料,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文件和記錄應妥善保存,便於溯源。

第十條 公***用品用具儲藏

(壹)公***用品用具應按服務功能和種類分類存放,專櫃專用,保持潔凈。

(二)化妝品、消毒產品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變質或過期產品應及時清除並銷毀。

第十壹條 公***用品用具消毒

(壹)毛巾、面巾、床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用品用具應壹客壹換壹消毒,清洗消毒後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發、皮膚的美容美發器械應壹客壹消毒。

(二)公***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並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

(三)美發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壹次性護頸紙。

第十二條 公用飲具消毒

(壹)公用飲具應壹客壹換壹消毒,消毒後貯存於專用保潔櫃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應保持潔凈,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壹次性飲具。

(二)飲具清洗消毒後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第十三條 美容、美發操作

(壹)從業人員操作前應認真檢查待用化妝品,感官異常、超過保質期以及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裝外賣化妝品。

(二)從業人員操作時應著潔凈工作服,工作期間不得吸煙。美容從業人員應在操作前清洗、消毒雙手,工作期間戴口罩,並使用經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發從業人員應在修面操作時戴口罩,對患有頭癬等皮膚病的顧客,使用專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公***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壹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壹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發、燙發、染發所需毛巾和工具應分開使用,使用後分類收集、清洗和消毒。燙發、染發操作應在專門工作區域進行。

(五)美容用盆(袋)應壹客壹用壹換,美容用化妝品應壹客壹套。

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管理組織

(壹)美容美發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場所衛生管理第壹責任人,對場所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

(二)美容美發場所應設置衛生管理職責部門或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場所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