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公交(2001)62號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向法制化,規範化方向發展,維護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壹、關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理
1、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到報案後,應認真做好登記,立案受理.
經現場勘查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並依法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告知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以下情況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
(1)在鐵路道口和渡口範圍內發生的事故;
(2)車輛尚未開動發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
(3)廠礦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用於田間耕作、供農機具行走的機耕道,機關、單位大院內,火車站、汽車總站、貸場內道路上發生的事故;
(4)參加軍事演習,體育競賽,道路施工的車輛自身發生的事故;
(5)在未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公路上發生的事故;
(6)在經審批建立的貿易市場內(公***停車場除外)發生的事故;
(7)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
(8)其他屬於非道路的交通事故。
二、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的預付
3、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責令交通事故責任者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占有人預付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拒絕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的,可暫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直至交足為止。
預付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應以確定的道路文通事故責任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限。
4,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可以動用賠償金先行之付傷者的醫療費。
三、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責任承擔
5、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根據《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及時查明事故原因,按期作出責任認定,並依法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在作出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正確確定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
6、駕駛員駕駛自己所有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
7,駕駛員在執行單位職務中或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執行職務的單位或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8、駕駛員駕駛所在單位或雇主的車輛,在非職務行為或非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暫時無能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雇主負責墊付。
9、機動車所有人是指依法在車輛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機動車實際占有人是指借用關系的借用人,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承包關系的承包人、掛靠登記的掛靠人、車輛交易末過戶的最後承買人、車輛交易實行分期付款方式肋分期付款人、其它合法的實際占有人。
機動車所有人與機動車實際占有人不壹致時,可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責任的承擔。
(1)對於借用人或租用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借用人或租用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出借人或出租人未履行對借用人或租用人是否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技能的審查義務的,則應由借用、租用關系雙方當事人***同承擔連帶責任。
(2)對於承包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或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3)車輛交易未過戶的最後承買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最後承買人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承買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墊付。
(4)實行分期付款方式購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分期付款人負有責任的,由分期村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5)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1 O、機動車實際占有人與駕駛員不為同壹人時,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按本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和墊付責任。但是適用本意見第9條規定時,實際占有人暫時無能力賠償的,機動車所有人仍應負責墊付.
四、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
1 1,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財產損失範圍應當包括:因事故毀損的車輛和其他財產;因處理事故傷亡者、車輛及其他財產所發生的費用,因暫扣車輛所發生的存車費。
1 2,住院治療結束後至定殘之月前的期間,以及壹期住院治療結束後尚未定殘,出院等待下期住院治療的期間,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標準的5 O%計算夥食補助費。
13、殘疾者殘疾等級評定為三級以上(含三級),應考慮治療出院後的護理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出院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同時根據殘疾等級,壹級的按100%計算,每減少I級減少1 O%。
1 4,當事人需出院後再住院進行分期治療的,雖然在治療終結前未能進行傷殘評定,但經醫療部門診斷證明傷殘程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三級
條件以上的(含三級),應當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確定壹期治療結束後至下期住院治療前的期間的護理費.
1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按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I級的按1 0 0%計算,二級的減少1O%,其他依此類推。
1 6、傷殘等級在二處以上的<含二處),應在傷殘程度重的等級基礎上,酌情增加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其數額應以不超過上壹等級標準為限。
1 7,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包括全部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種情況.對其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按殘者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I級的1 O O%計算,二級的減少1 O%,其他依此類推.
1 8、死者或殘者不是唯壹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死者成殘者應承擔的份額計算。
1 9、平均生活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壹年度城市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標準區分權利主體的不同身份,相應計算。
20、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布的該地上壹年度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農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區分權利主體的不同身份,相應計算。
21、對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損害賠償,壹律按交通事故發生地中國公民的賠償標準計算。
五、關於處理道路文通事故的調解
2 2、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應積極調解,在法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內,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終止調解,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依法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由當事人持公安交通理機關調解終結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生效後任何壹方不履行的,公安交通管現機關不再調解。由當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3、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願意就扔害賠償自行協議解決的,辦案人員可記錄在案。協議書由各方當事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即行生效。協議生效後任何壹方不履行的,不再調解,由當事人持協議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4、經調解未達成協議,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解終結書送達之日起壹年(人身傷害索賠)或二年(財產損失索賠)內,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將預付的賠償金或暫扣的車輛返還當事人。
2 5,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後,應依照《辦法》和損害賠償的標準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除責任方同意外,不得隨意增加賠償項目和提高賠償標準。
2 6,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雖然駕駛員逃逸,但確知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實際占有人或駕駛員是誰,只是因為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經過三十日確無辦法找到,或者雖然找到機動車所有人,但機動車所有人拒不承擔墊付責任,使案件無法以事故處理有關規定解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相關證明,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關於處理道路文通事故法律文書的送達
2 7、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向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送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責任重新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參加調解的書面通知,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書以及有關證明等,應直接送達受送達人,且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不能直按送達的,應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法送達。
七、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起訴和受理
2 8、任何壹方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除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 O 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制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 9、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認不屬於任何—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時,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制發的不屬於任何—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書面結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 O、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及時報案,或者不報案而私下協議,協議不成或達成協議後又反悔,因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直接受理,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予以處理後,再依本《意見》第2 8條、第2 9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3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棄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勘查,肇事車輛無牌照,確無辦法獲知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實際占有人或駕駛員為誰時,當事人可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比照特別程序中關於“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有關規定受理此案。並依法變賣或拍賣肇事車輛,以其變賣或拍賣價款賠償當事人應得的損失。
3 2、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認屬於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制作的相關法律文書,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 O 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3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都(法發(1 9 9 2)2 9號)《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閱案卷。
八、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34、人民法院在受理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後,對於涉及公安交通管理機暫扣車輛和賠償金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及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做好暫扣車輛和賠償金的移交手續,移交暫扣車輛時,應通知車輛所有人和實際占有人到場。
3 5、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後,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或責任較輕的當事方,為了治療或生活上的急需,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主要責任人的車輛或其他財產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的規定,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九、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訴訟主體
3 6、被告方的訴訟地位,依照以下原則予以確定。
(1)符合本意見第6條規定情況的,駕駛員為被告;
(2)符合本意見第7條規定情況的,單位或雇主力彼告;
(3)符合本意見第8條規定情況的,駕駛員為被告,單位或雇主為第三人,
(4)符合本意見第9條規定其中第(1)、第(3)種情況的機動車實際占有人為被告,機動車所有人為第三人,其中第(2).第(5)種情況的,機動車實際占有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為被告,其中第(4)種情況的,機動車分期付款人為被告;
(5)符合本意見第1 O條規定情況的,駕駛員為被告,機動車實際占有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為第三人。
3 7、交通事故賠償中的死者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除外)、生前被撫養人均應為訴訟中的當事人,並可委托其中的壹名代表作為訴訟代理人。
十、其他
3 8、當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末申請傷殘評定,在人民法院審理中提出要求傷殘評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傷殘評定。
3 9、人民法院對於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賠償案件,其案由仍確定為“交通事故賠償”,並可參照《辦法》和本意見於以處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事故責任認定方面應給予積極的協助。
4 O、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受理費的計取按人身損害非財產案件和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分別計算。
4 1、本意見的內容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4 2,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