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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書的內容及制作方法

(壹)首部

1.標題,寫明“律師見證書”。

2.文書編號,寫在標題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師事務所的簡稱、文書簡稱以及編號的順序排列。

3.委托見證人的情況。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情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全稱和住所,並另起壹行,寫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委托見證人不只壹人的,應分別情況,按順序逐壹書寫。為了表明委托見證人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所處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們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組織全稱之後加括號子以註明。委托見證人如有代理人,應在緊接該委托見證人的下壹行(委托見證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在緊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壹行),寫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所以及與該委托見證人的關系。

(二)正文

1.見證事項,即指委托見證人就何事請求律師見證,要寫得簡明扼要。

2.見證過程,要概述從接受委托到如何辦好見證的全過程,著重說明律師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確認見證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從而可以順理成章地過渡到見證結論。篇幅不宜過長,表述要力求全面。

例如壹件分房協議見證過程是這樣寫的:“本所於××年××月××日接受上列委托見證人的委托,指派律師 、 辦理此項見證。經查閱委托見證人身份證件,審閱了分房協議書全文以及該房屋產權憑證, 並與委托見證人分別進行了談話,根據查核情況,特作如下見證:……”。見證過程和見證結論可以合並寫,也可以分開寫。如果委托見證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或有疑義,“見證過程”欄內對律師進行調查的情況也要有所交待。

3.見證結論,是律師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己親臨見證現場所目睹的當事人所辦的法律行為和所審查的材料,明確其是否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標準的法律評語。是見證書的核心,既要寫明委托見證人的主體資格符合要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要寫明見證事項真實合法。見證結論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明確具體。可以與見證事項的法律依據合在壹起寫,也可以分開寫。

如下面壹件自書遺囑見證書的見證結論就是和法律依據合並寫的:“茲證明顧 在書立自書遺囑時神智正常,思維敏捷,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該遺囑系由顧 親筆書寫,在見證律師面前簽名蓋章,並註明書立遺囑的年、 月、 日,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4.法律依據, 主要在於說明見證事項的合法性, 以自書遺囑的見證書為例,壹般的寫法是:“經查,委托見證人親筆書寫的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制作正文時,除見證事項壹欄要單獨列出(與委托見證人相同)外,見證過程、見證結論和法律依據三項不必列出小標題。這三項雖然可視具體情況合寫或分段寫,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個正文部分形成有機的統壹體。

(三)尾部 參加見證活動的委托人在見證書上簽名,見證律師簽名並加,蓋所在的事務印章,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