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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遺囑有無必須鑒定行為能力的規定

法律沒有要求老人立遺囑必須堅定行為能力的的,但是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立的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為避免糾紛,可以申請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擴展資料

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