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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
申請、審查和登記領證是結婚登記流程的三個環節。
(壹)申請
符合申請結婚登記要求的持本人登記照片、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現場填寫申請登記結婚所需填寫的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證件、證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例如,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檢證明、身份證、戶口本、本人單身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血親關系的聲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等材料,如果是離過婚的,還需攜帶離婚證件。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包括華裔、常駐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需持本人有效護照、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有效的臨時來華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處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與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無誤,如有不明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會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材料。
(三)登記領證
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符合結婚條件,婚姻登記處會予以登記,給當事人發結婚證;對離過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會註銷其離婚證;必要情況下,婚姻登記處還會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說明不能給他們進行結婚登記的理由。
離婚辦理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的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壹)申請
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的),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規定的相關有效身份證件,例如戶口本、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等;
3、在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工作人員會按照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次審核。離婚申請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的受理回執單。如果與離婚登記申請條件不符,不予受理,必要時按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出關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的回執單之日起30天內,任意壹方不同意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需求,並按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相關規定來填寫好《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待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出具《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在離婚冷靜期結束後30天內,雙方沒有壹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冷靜期期間屆滿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話,那麽節假日結束後的第壹日作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中的相關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如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雙方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護照、通行證、身份證等,***同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來執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提供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規定,予以相關登記並給當事人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