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險公司不能及時到達現場,可以根據交警的事故處理單,與保險公司的事故調查員或損失理算員協商,可以保證及時處理。
被保險人向相關機構報案後,應準備有效期內的保單原件、被保險人身份證、已通過年檢的被保險車輛行駛證、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行駛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事故造成的損失清單、相關費用單據。
然後等保險公司定損;然後在10天內提交索賠文件;最後保險公司會通知妳來領取賠償金。
擴展數據:
(壹)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
以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損害賠償。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害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
當事人協商壹致的,應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字。損害賠償協議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及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地點、賠償責任等。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1.處理事故的人員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被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3.交通事故鑒定
離開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現場固定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
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字。
4.賠償調解
當事人* * *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並交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相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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