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名辦案民警向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被害人)出示警官證,介紹身份,告知被采訪人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2.對事物提出疑問,要求嫌疑人回答,以問答的形式把所有的事情記錄在紙上。
3.交給被詢問或者被訊問的人,看是否與他所說的壹致。被詢問人或者被訊問人無異議的,在“我已閱讀上述筆錄,與我所說的壹致”處簽名並按手印,然後由辦案民警另行簽名。
1.兩名辦案民警向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被害人)出示警官證,介紹身份,告知被采訪人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2.對事物提出疑問,要求嫌疑人回答,以問答的形式把所有的事情記錄在紙上。
3.交給被詢問或者被訊問的人,看是否與他所說的壹致。被詢問人或者被訊問人無異議的,在“我已閱讀上述筆錄,與我所說的壹致”處簽名並按手印,然後由辦案民警另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