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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簽字後覺得不合理,可以申請重新判決嗎?

可以申請重新判決。

1,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公安部交管局16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後3日內,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後,應當召集事故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2.直接向法院提出異議並給出理由,法院會判決是否采納。

擴展數據:

1.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者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客觀條件,確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5.除非尚未找到肇事逃逸人、車輛或者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其成因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6.尚未查獲肇事逃逸人、車的,要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要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賠償交通事故損害的當事人。

7.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參考: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