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議,是指代表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辦理議案、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選舉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工作提供服務保障,推行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第二章 議案和建議的提出第壹節 議案的提出第四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活動,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出:
(壹)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的事項;
(二)對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的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議案提出: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應當由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第七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有具體內容。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名;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第八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壹事壹案,使用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統壹印制的議案專用紙,並親筆簽名。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議案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截止時間後提出的,作為建議處理。議案內容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處理。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第二節 建議的提出第十條 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第十壹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
(壹)不屬於本省有關機關和組織職權範圍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
(四)代轉信件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向代表說明情況後,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為代表來信處理。第十二條 代表提出建議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建議可以1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1人提出和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確認建議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