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根據法律規定,見證人中的壹人可為代書人。遺囑見證人須在場親自見證代書遺囑的全部過程。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需要在遺囑上簽名,代書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另外,代書遺囑的生效需要符合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即首先要確保該份遺囑在內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所立內容必須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處分遺產也須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形式要件包括:1、代書遺囑須由被繼承人親自口授遺囑內容,並由其中的壹個見證人代為書寫。2、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壹人可為代書人。3、遺囑見證人須在場親自見證代書遺囑的全部過程。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需要在遺囑上簽名,代書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壹千壹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