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五條中規定,當事人雙方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上都應當進行簽字或者蓋章。但是當事人因為特殊情況無法簽字,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任何壹種書面合同,只有在通過某種方法將其特定化以後,才實現法律上書面形式的功能,並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而當事人簽字、蓋章、摁手印都是法律承認的特定化方式。因此,摁手印的行為和簽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簽名和摁手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在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摁手印二者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