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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壹般是怎麽抓人的?

法律解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填寫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許可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拒絕簽字或按指紋,調查人員應予以註明。

情況緊急,符合本規定第壹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依法辦理程序。

第143條規定,實施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命令被逮捕的人在逮捕證上簽名和按手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申訴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許可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拒絕簽字或按指紋,調查人員應予以註明。情況緊急,符合本規定第壹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依法辦理程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四十三條:執行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並且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按手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