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證明XX(性別XX,出生日期XX,死亡日期XX,地址XX)的合法繼承人如下:
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親XX年XX月XX日
母親XX年XX月XX日
孩子1,XX年,XX月,XX天
2.XX年XX月XX日
二級的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描述:
(1)生父生母是指死者的父母;
(2)子女欄必須如實寫死者的所有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異母子女、同母異父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3)本證明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加具意見並蓋章;申請人無單位的,居民由社區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村民由村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
(4)出具本證明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否則承擔假證的法律責任;
證明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號碼:
發布日期:XX年XX月XX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以下法定繼承:
第9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應按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為公婆,喪偶的女婿為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