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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許可由哪個部門簽發,哪個部門執行?

法律解析:拘留許可由公安機關簽發,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拘留證明,並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扣留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第四款。對於第五款規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