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第四款。對於第五款規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條規定的;